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与零售出口
监管场所建设指导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关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与零售出口监管场所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令),结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实际,现制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与零售出口监管场所建设指导标准,供参考。具体如下: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小型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的停靠、货物物品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并与海关信息系统对接;
五、x光检查设备并与海关联网,具有图像与申报信息同屏比对功能,并由海关独立控制;
六、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七、具有专门储存、堆放、卸载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八、提供专门堆放、装载已放行货物物品的场地,并与其他场地物理隔离;
九、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十、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十一、通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连接装卸、查验、放行场地,其中放行货物物品自动通过分拣设备进入放行装载区。自动分拣设备预留接口,经海关允许可接收其他口岸管理部门的布控信息,提高分拣效能,降低建设成本。
十二、x光检查设备具有x光过机图像存储功能,并具备将x光过机图像回传海关系统功能。x光检查设备预留图像数据接口,经海关允许可与其他口岸管理部门共享图像信息。
十三、查验场地配置海关内网作业电脑和x光图像监视器。
十四、配备海关实施移动查验作业的手持式检查设备及相应的网络设备。
十五、提供存放海关暂扣货物物品的仓库;
十六、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学习(备勤)场所。办公场所和学习(备勤)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和卫生等条件。
附:参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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